第69章 平疆(下)(1 / 2)
新疆位居东西交通孔道,历史上十分频繁的民族迁徙和交往,导致了新疆古代居民错综复杂的种系族属和民族关系。历代屯垦,迁徙了大批汉人,并逐渐形成了汉人占多数,维族居其次,其它民族共同生活的局面。在二三十年代,所谓“jiangdu”势力还远远未如后来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狂热。在张汉卿看来,“jiangdu”的基础是旧中国残酷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要想在根本上消除了“jiangdu”的土壤,必须消除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
还在打下甘肃时张汉卿就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人民党干部,是不可能的”。同样地,“解决新疆问题的关键是我党和维族的紧密合作”。1920年1月下旬,经人民党西北局批准,首先吸收了15名少数民族人民党员。这15名党员,包括7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8名。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张汉卿当时要求青海、甘肃、新疆、宁夏各省人民党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并要求新疆在3年内要培养出1万名左右懂得政策又能联系群众的忠实于人民利益的民族干部。
新疆80%的土地掌握在不到5%的地主手里,90%以上的农民都是地主的奴隶,当牛做马,两头不见太阳下地干活,一年下来还吃不饱肚子。为了颠覆这种剥削,赢得人心,首先在建设兵团的三个地区开展土地改革。同东北的一样,这场改革打倒了千百年来压在各族人民头上的地主阶级,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65万农民,分得137万多亩土地,使各族农民不仅摆脱了汉族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而且结束了本民族内部的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势力的压迫和剥削,真正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了翻身,也使得人民党在新疆至少在兵团所在地域得到底层的支持。
同期,新疆结合本地实际,在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开展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如废除伊斯兰教门宦制度中的“放口唤和教主继承制”等,废除寺庙私设法庭、监狱和刑罚,干涉民事诉讼,擅自委派部落头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压迫歧视妇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强迫少年儿童到寺院学经,当喇嘛等;二是废除寺院的土地、森林、牲畜等封建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三是废除寺庙强迫性的宗教经济负担制度,禁止敲诈勒索群众的财务;四是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包括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大小寺院的隶属关系等,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五是肃清了宗教界内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巩固了人民政权,安定了社会秩序,使信教群众能够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通过对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使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摆脱了剥削阶级和反对分子对宗教的控制和利用,革除了长期以来对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剥削和压迫制度,与此同时,还改变了长期以来宗教与民族,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宗教与生活习惯,宗教与行政,宗教与教育不分以及宗教干预国家法律和司法的现象。
考虑到人民党立足未稳,当时在进行社会改革时采取了稳重和谨慎的步骤,充分考虑了新疆民族和宗教的特点。“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应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问题上作一些让步,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是完全必要的。”民族区域自治、宗教信仰自由等被确定为政府在牧区现行政策宣传的重点。这些政策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但是这种让步不是无原则的退让,张汉卿可不愿意出现像穿越前所见到的“少数民族特别”的情况。想起前不久发生的新疆骚乱,那种明目张胆的烧杀打砸抢,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不允许的。这种土壤,应该就是政策的失误----政府可以对少数民族以政策的优惠,但应以不会放松法律上的要求为前提。连古代都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咧。
张汉卿当然不是一个大汉族主义者,他认为既然各民族在宪法上的权利是相等的,那么其违法的惩处力度应该也是相同的。否则,违法者受到轻恕,更加有峙无恐;受害者心有余悸,后来愈加忍让,更让其嚣张。其严重违法的结果是“不得不抓时担心少数民族认为是民族歧视借此掀起对中央的不满搞分裂;不抓时汉族人民认为是政府软弱有法不依而对政府心生怨言”,可谓双方不讨好。
在建设兵团的三个地区,张汉卿进行了《反国家分裂法》和被称为现代社会三大法系的《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明确规定:任何从事国家分裂和挑唆民族不和的各族人群都适合于死刑,各民族在公私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在行政上,积极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不是因为本省有少数民族,就要划其为自治区,像新疆自治省的“自治”,不是因为维吾尔族人群多,而是因为这个省内有维吾尔族自治州、回族自治县等数量较多的缘故。
不管怎么说,人民党通过培养出民族干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开展土地改革、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社会改革和大力建设新疆,基本消除了新疆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促进了新疆地区的发展,基本清除了“jiangdu”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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