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八章 湘潭起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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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的春季,对于中华帝国来说虽然发生了些许事,但是总体上还是延续了前两年的平静,外部冲突和矛盾较少,就算有也影响不了大局,国内的核心依旧以工业建设为核心。+◆,

同时也是开始逐步对农村经济以及土地问题等进行试探性的改革!

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农林部以及民政部还有江道泉等人主导并坚持的土地改革制度了,他们和郭龙云等工业派为首坚持大规模农场生产不同,江道泉等人依旧固执甚至是强烈的要求坚持现有的小农经济体系,避免农村土地的进一步兼并。

当然了,即便是小农经济体系也不能保持原来的模式,因为旧有的小农经济体系同样也是不够合理的,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大量的农民实际上并没有自己的土地,或者只有少量土地,他们只能租用地主的土地,而租用土地的佃租非常高,导致农民劳作一年后所获甚至不能吃饱。

对此,江道泉等人提交了诸多针对现有小农体系的改革方案。

一连串方案中,最重要的就是农业税以及地租限制这两大项了。

首先是农业税,以往帝国的农业税基本上是一刀切,多少田就交多少赋税。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农业税模式对于国内的土地兼并没有明显的压制作用,而土地兼并对于任何一个朝代来说都是非常致命的问题。

中华帝国和古代王朝不同,古代的多数王朝建国初期,都是经过了大规模的战乱。人口数量因为战争,灾害等因素大幅度减少。一定程度上出现人少地多的情况,因此王朝的初期不会存在很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一般只有到了王朝的中期和末期才会出现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

然而中华帝国的崛起过程中,虽然国内的民生依旧遭到了一定的破坏,但是哪怕是把太平天国的因素算上去,但是损失的人口顶多也就几千万而已,这对于一个拥有数亿人口的庞大国家来说并不算什么。

而且之前的人口损失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苏、湖北、江西四省,准确的说是长江中游两岸地区,其他省份受到战争的影响实际上非常有限。

原来人多地少的省份现在依旧是人少地多,比如说山东、山西、直隶等省,其人口数量依旧庞大。而土地数量有限。

更重要的是,全国各地的土地兼并现象依旧非常严重!

为了改变土地兼并严重的问题,帝国是准备了多种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引导国内的那些地主老财们把主要的资产投入工商业,而不是一有钱就购买土地。

其二,同时也是最为主要的手段,那就是采取阶梯式农业税,实施拥有土地越多,缴纳越多农业税的原则。

这项措施最为核心的就是阶梯式的田地数量划分点。措施规定每户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五十亩,超过标准都会对其名下的所有土地统一征收高额农业税,而不是说只对超出部分征收高额税收。此外对于苦寒边地,土地产出较少的地方。比如黑龙江北岸的外兴安岭地区、中亚地区等新占领区,则是不统一规划,后续根据每个地方的不同详细制方案。毕竟这些地方还地广人稀,还得从内地移民呢。和土地兼并没啥关系。

超额百分之五十以内,则是征收百分之一百二十的额定税收。超过百分百,则是征收百分之两百的额定税收,每超过额定田地数量的一倍,则是提高百分之一百的额定税收,上不设限,如果交不出高额税收,则是直接由政府没收超额土地,并进行拍卖出售,所得用于交拖欠之高额税金。

这项规定几乎强迫那些大地主抛售土地,拥有一百多亩到两百亩土地的话,你还能够承受一倍多两倍的税率,但是你要是拥有几百亩,一年的土地产出都不够交税的,而那些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土地的超级大地主,别说土地产出,就算是土地自身的价值都不够交一年税的。

同时这项规定的阶梯式农业税的起征点比较高,起点就是五十亩,而五十亩的话基本就是富农以及小地主的极限了,只有那些大地主才会被影响到。

这项措施从1863年施行,同时为了给予那些大地主一定的缓冲时间,对限定抛售的时间制定的比较宽松,从1864年到1867年,一共有三年的时间,在这六年时间里则是对超额部分征收比较少的超额税金,大体上超额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一百不等。

但是1867年以后,则是正式执行阶梯式农业税!

当然了,为了避免大规模的反弹,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那些地主们的损失,帝国也会在其他个方面做出一些相应的政策。

不管人家地主的土地是怎么来的,那些都是人家的私产,而帝国作为保护个人私产的君主**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可能让地主们平白无故损失这么多。

为了防止大量的土地抛售,进行造成土地价格下跌,帝国政府将会根据1863年的地价的七折进行保底收购,收购土地所需的资金由皇家银行进行贷款扶持。

收购来的土地将会进行拍卖,出售给那些少地或者无地的农民,同时为了防止这些农民资金有限,也会推出专门的购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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