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9章 不值得钻空子(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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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面审查阶段,复议机构的三名成员一致认为建委稽查科开出的罚单处罚过重,他们要求建委稽查部门重新考虑处罚决定。

“对于显而易见的问题,行政部门有错就得纠正,现在的关键是老年服务中心在复议申请中,不仅不接受任何处罚,还要继续出租空余房屋,这项要求显然不符合地方法规,你们认为下一步应该怎么办?”法制办的贾主任是这次复议的主持人,他觉得接下来的事情没那么简单。

“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不行的话,就得举行听证会,把双方召集到这里,听听他们各自的陈述。”复议机构的一位成员建议。

“这样的话,事情就闹得有点大,不过为了公平正义,我觉得除了双方面对面申辩,也没有更好的办法。那就通知双方当事人,明天上午八点,到这里出席听证会。”

第二天上午八点,双方当事人和复议机构的三名工作人员准时到场,代表市建委出席听证会的,是主管稽查的钱副主任和稽查科长,明洁律师事务所的老赵和另一位律师,则是老年服务中心的委托人。

“哦,复议申请方不能亲自到场吗?”贾主任感到不解。

“我们是昌达控股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当事人委托,可以代表他们出席听证会。”

包括老贾在内的三名复议机构成员,也都是法律界人士,他们当然认同老赵的身份,“我不是怀疑你们的资格,只是觉得企业当事人不来现场,看来他对你们很放心。”

“当事人非常繁忙,实在抽不出时间,才委托我们出席,明洁事务所跟昌达集团已经合作了二十余年,相互早就非常信任。”老赵解释道。

“昌达集团,你说的是总部位于富源县那个昌达集团吗?”

“是的,他们也是投资华源市老年服务中心那个昌达控股公司的母公司。”

“哦,原来是这样,他们的老总应该是抽不出时间,把这样的事委托给法律顾问可以理解。”贾主任也许听说过关云天,或者对昌达集团有所了解。

老贾向双方人员介绍了书面审查阶段得到的结论,他要求建委重新考虑对老年服务中心的处罚决定。

“现在的问题是,老年服务中心要求继续出租空余房屋,建委稽查部门有什么意见吗?”复议机构另一名成员问道。

“根据华源市相关地方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属于违规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这没有什么好说的。”稽查科长态度明确地说。

“据我们所知,当初市老龄协会在引进项目时,投资方,也就是昌达控股公司在跟市里有关部门谈判过程中,曾提出两项要求,第一是建筑面积要大于项目最初的需求,第二是空余房屋由企业自行安排用途。对于第一项要求,有关部门明确支持,因为那涉及到华源市养老市场的未来发展;对于第二项要求,谈判桌上虽没有明确态度,但也没有任何反对意见,有关部门实际上是默许的。”赵律师陈述道。

“你说的这些情况,不会是道听途说吧?有凭有据吗?”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问道。

“当然有,这是当初的项目谈判备忘录,原始证据。”老赵的助手将记录本递给老贾。

复议机构的三名成员传阅后,老贾说道:“确实是原始证据。”

老钱插话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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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提供的证据,我认为应该是真凭实据,对此我没有丝毫的怀疑。但是我要提醒各位,昌达控股公司投资建设老年服务中心的那块土地,无论在价格还是区位上,都享受了很多优惠政策,在这块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我们认为应该跟项目的用途保持一致,如果改变其用途,尤其是用于商业出租,就有违规嫌疑。”

老赵马上接了过来,“钱主任的观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却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为什么当初在谈判桌上投资方要提出两项要求?而且市里有关部门对其中一项明确支持,对另一项要求也持默许的态度?”

“赵律师能解释一下吗?”贾主任问道。

“当然可以!也许各位有所不知,养老项目这项民生工程,利润微薄,在经营管理方面稍有不慎,就会使企业陷入亏损状态,从而难以为继。为了给华源老年服务中心预留发展空间,就要增加项目的建筑面积,投资规模必然随之增加,而所有投资最终都要摊入成本。”

老赵顿了顿,继续解释道:“但是,在项目运营的头几年,增加的那些建筑面积是用不上的,既浪费投资,分摊后又会增加运营成本。为了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昌达控股管理层决定,将暂时闲置的建筑物对外出租,千方百计增加投资收益。这样的想法,在谈判桌上得到了市里有关领导的支持和默许。”

老钱不以为然,“老年服务中心终究是享受了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在这块土地上的建筑如果对外出租,就属于非法牟利。”

“钱主任非要这样说的话,如果华源市的有关部门当初不答应或默许投资方的两项要求,昌达控股公司就不可能在这里投资兴办老年服务中心。”老赵争锋相对。

“赵律师一直声称项目谈判期间,有关部门答应了投资方的两项要求,仅仅拿出谈判备忘录这么一项物证,恐怕说服力不够充足吧?”老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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