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质询(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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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龙对商业地产其实是非常纠结的。

按照他接受的地产法律方面的执业训练,每个律所对地产律师都有一个近乎详细到变态的注意事项检查列表,所有的问题都要询问明确——毕竟如果不问就可以不说;如果问到了,就要详实回答,否则就形成不了合议,也就不存在无权流转的根本性质。

考虑到所涉及到的一些逻辑链条,所有法律步骤的验证和考量都有几乎一套实际操作的套用公式和检查项目——而这,则是律师们和同行之间的立身之本,几乎不会外传。

正因为此,林义龙把他执业时记录的经验笔记交给邦妮后。邦妮在知识上的训练也就算结束了,接下来就是通过这份功底如何实践,刚好接下来的项目还是和年初时的那些客户有关。

“其实下半年就这样,没有别的事儿了。”林义龙合上了日程本,“我们的工作,主要还是围绕着我们最主要的几个客户运行,他们没事的时候对我们来说也是美事,但是忙起来的话,那我们就需要考虑开拓市场了。”

其实这就是一个很可悲的事实,律所的商业非诉业务基本上都围绕着商业合同运行,如果一切正常的话,非诉律师的工作负荷刚好和工作时间相当;可一旦工作量在一个阶段剧增,就算收入增加,对律所来说也需要评估客户的稳定程度是不是需要发展新业务的地步。

“反正大家都都向钱看......唔,这么说不太礼貌——大家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所以也不用考虑是不是伤情面什么的,反正选择都是双向的。”林义龙解释道,“我不知道其他所是不是一样,但是我供职过的几家,就算是慈善类半公营的,作为经营合伙人的角度来说,是都这样的。”

“我当然明白。”邦妮点着头。

“所以,塔维房屋互助协会那儿的新业务,对我们来说很重要。”

林义龙拉来的投资,现在变成了塔维房屋互助协会,做一些普通的储蓄和土地抵押业务——只不过,占有最多股份的,变成了塔维信托投资公司——而且资金规模远远超过了之前农协所指望的规模。

房屋互助协会,指的是一种由出资人共同拥有的实现土地和房屋投资的金融类经济实体,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无所谓,既可以提供金融服务,也可以从事储蓄业务……80年代之前,房屋互助协会和银行的最明显的区别是“不经营储蓄账户”的限制,但现在这种业务上的区别已经消失。现在,两者的区别大概是组织形式,房屋互助会属于风险共担的特殊合伙,而银行是商业法人。

显然,接下来的故事走向就是主要资金来源的塔维信投期满之后直接收购塔维房屋互助协会并把它转变成商业银行,加上本身拥有的募资牌照,到时候就“你好我好大家好”——农民们弄到了低息贷款,林义龙弄到了金融牌照,投资者们拿到了投资证明和稳妥的投资渠道,可谓“共同繁荣”、“各取所需”。

至于西格拉摩根郡的农民们能不能以后再通过类似方法施压拿金融牌照,或者投资者们发现自己的收益率虽然稳妥但远逊于市场收益之类的不满,那也不是林义龙的问题,而是他牵头的某个爱尔兰基金外部注资方的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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