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对质(1 / 2)
数日后,公堂,鄱阳内史柳偃正在审理案件,而今日审理的案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常来食肆东主马青林谋逆一案。
年初,安成郡有豪族刘敬躬作乱,随后被官军平定,刘敬躬及其同党被活捉,押往建康后斩首示众。
现在,有人出首告官,说鄱阳城内常来食肆东主马青林是刘敬躬同党,意图谋害朝廷命官,作为内应协助刘敬躬妖党攻打鄱阳。
出首之人,是常来食肆伙计林夏。
此案,先由郡游军尉张行带人查办,将相关人等及亲属悉数锁拿入狱,经过一番搜查,现在是人证物证俱全。
马青林及其手下均已供认自己图谋不轨,唯独一人声称有冤情,那便是郡廨鱼梁吏李笠。
按照证人的说法,李笠受马青林指使,于今年年初鼓动同村逃亡,投奔刘敬躬妖党。
又受马青林指使,接近官眷,试图在官厨下毒,毒杀朝廷命官。
这些罪行,李笠均矢口否认,要求与出首者林夏对质,而现在,鄱阳内史逐一审问人犯之后,让李笠与林夏当堂对质。
此刻,面色有些苍白的李笠,勉强站在阶下,他近日受了不少苦,被鞭子抽得死去活来,又在发臭的牢狱待着,浑身上下散发着一股臭味。
而那日带着游军抓人的食肆伙计林夏,穿得干干净净,气势十足的看着李笠。
在场官吏不觉得案情会有反复,因为人证物证俱全,区区一个小吏即便嘴硬,也改变不了什么。
但主官要把此案办成铁案,当然要走个过场,给犯人一个说话的机会,也好显得父母官“兼听则明”。
听听这个嘴硬的小吏叫屈,然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对方认罪,也省得案件发到京城后,被谏官们鸡蛋里面挑骨头。
此刻,林夏看着李笠,宛若看着一个死人。
他当然知道李笠是冤枉的,也知道李笠被打得皮开肉绽,又熬过测罚之刑,硬是不认罪。
说实话,他很佩服李笠,但是这没有任何用处,因为马青林等人已经招供,如今人证物证俱全,李笠就算全身是嘴,也无法自证清白。
林夏看向李笠身后、跪在地上的马青林等人,心中愈发得意:你以为要对质的人就我一个?马青林还有其他人都招了,你有本事一个个反驳啊!
反正不管你说什么,我就问你有没有人证、物证。
李笠自那日被捕后就一直被关在郡狱,所以,林夏不认为这小子有机会去收集什么证据,不可能把铁证如山推翻。
想着想着,林夏心中得意,整件事,是吕全吕掌柜一手策划,并让他出首,只要马青林一家完蛋、吕掌柜拿到酒肆,他会获得不菲的酬劳。
不仅如此,马青林养的外室,那个模样俊俏的小娘子就归他了。
美人、钱财即将到手,林夏激动不已,所以看着李笠,些许愧疚之心也消失得无影无踪,甚至微微一笑。
而此刻,李笠同样微微一笑,然后发问:“我有证据,那个石龟!”
“什、什么石龟?”林夏闻言觉得莫名其妙,他还以为李笠会和自己说一些案件细节,结果...
“独眼石龟。”李笠说着说着,用手比了比尺寸:“比巴掌还大些,仿佛活的一般,就一个眼睛,在脑门上。”
林夏觉得莫名其妙:“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然后反问:“你说石龟?在哪?”
“嘿嘿,在井里!”李笠说着说着,看向上首的柳偃:“明府!林夏有个石龟,被小人拿了,当做镇井玄武,放进小人城中租住小院的水井里!”
“石龟上刻着大逆不道的文字,足以证明林夏才是妖贼同党。”
柳偃闻言看向协助审案的游军尉张行,张行拿来清单仔细看了看,回答:“明府,属下未在李笠所住小院水井搜到什么独眼石龟。”
“这不可能!我把石龟放到井里了!”李笠说完,向柳偃请求:“明府,请派人去小人租住的住处,在水井里搜一搜。”
林夏听到这里,愈发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从没有什么独眼石龟。
突如其来的线索,也许会让案情有变化,柳偃很快便安排人出发,去案发前李笠住处搜查水井,然后问李笠:“这是怎么回事?”
“明府,事情是这样的...”李笠开始讲述一段‘秘密’。
之前,他去常来食肆送鱼,无意间看见食肆伙计林夏将一个石龟,放入食肆后院水井里。
当时他以为这是镇井玄武,毕竟常有人往井里放石龟,确保水井井水干净、好喝。
李笠租住的小院也有个水井,井水有些浑浊,水打上来之后,要静置一段时间才变清,据说放了镇井玄武,水质就会变好。
然而镇井玄武要花钱买,于是囊中羞涩的李笠便起了心思,将林夏所放石龟偷走。
放在自己住处的水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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