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心行善分第二十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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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说明一切法性本来平等,无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别执着。以此平等清淨心,不着人、我、众生、寿者四相,而修一切善法,便契真如法性,照见本来面目,而得无上正等正觉。

*法平等有二义:

(一)法相缘起平等:比如说,此法生起,必以彼法为助缘;此法为主,彼法为伴,所谓「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若彼法生起,则又有另一个法为伴,如此主伴因缘,重重无尽,互为主伴,如此看来,岂不平等?

(二)法性普遍平等,即指二空般若智所显出的真如实相,法尔天然,普遍平等。在佛不增,在众生不减,本来就没有高下胜劣之相,由此更显出法法平等的实义。

善法:

指合乎于「善」的一切道理,即指五戒、十善、三学、六度。五戒、十善为世间的的善法,三学、六度为出世间的善法,二者虽有深浅之差异,而皆为顺理益世之法,故称为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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